索引号: 002489559/2024-2761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财法〔2024〕10号 成文日期: 2024-12-13
发布单位: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2-2024-0003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12-13 14:42 来源:杭州市财政局浏览次数: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检查行为,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杭州市财政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11日


杭州市财政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检查行为,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意见所称行政检查裁量基准,是指我局结合我市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检查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二)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的制定和管理,应当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则。

(三)制定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对行政检查权限、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明确。除有必要实施全覆盖和重点检查的检查对象之外,其他检查对象通过“双随机”方式确定。

2.对同一检查对象可以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行政检查范围的,列明合并或者联合行政检查的事项。

3.对行政检查中的其他裁量内容予以细化量化。

二、职责权限

(一)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由我局负责实施相关业务的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编制,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严格执行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领导集体审议等程序。法规处负责本办法的修订,并依据相关规定对业务处室编制的行政检查裁量基准进行合法性审核和统一备案。

法律、法规和规章变化时,业务处室应当及时调整对应行政检查内容的裁量基准并报法规处备案,法规处依法修订。因法律、法规和规章变化,取消相应行政检查行为的,对应裁量基准不再实施。

行政检查裁量基准中未列明的行政检查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业务处室负责职责范围内财政行政检查事项的计划申报和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制定局年度财政行政检查计划,组织实施重点财政行政检查项目。

制定财政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应当围绕财政中心工作和上级工作要求,明确检查任务、检查对象、检查类别、检查时间、检查主体等内容。

财政行政检查年度计划,应当报经局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增加、取消或变更计划需报经局负责人批准,未列入计划或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三、检查实施

(一)财政行政检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本意见要求,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并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二)实施财政行政检查,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项目的检查次数不超过2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范围内适当增加检查比例或频次。对于有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以及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可直接列为检查对象。

(三)针对实行随机抽查的事项,一般采取随机抽查监督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有关规定,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从“两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应当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法定权限内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财政行政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士协助检查,并对其检查结果负责。

四、其他事项

(一)国务院、财政部及省财政厅对行政检查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相关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各区、县(市)财政局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附件:杭州市财政行政检查裁量基准.doc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财政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