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89401/2024-2762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政函〔2024〕118号 成文日期: 2024-12-20
发布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00-2024-0011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4-12-24 14:30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助推共同富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浙江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24〕106号)等规定,现就健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计算公式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量化比例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指导意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在30%—40%的区间内确定。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

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基本生活费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补差发放。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分别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的50%和30%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方案,并征求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原则上于每年5月公布,6月起施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为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含)以下(最高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74元发放,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75%的标准发放。

三、资金渠道

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具体是: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定期生活补助以及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各区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

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他区、县(市)由当地财政自行承担。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当地财政自行承担。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22日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按本通知的调整机制执行),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