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挂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并推动实施。组织实施全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重大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负责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案件。

(三)负责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组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下沉乡镇(街道),推进乡镇(街道)和功能区“一支队伍管执法”。编制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分级分类培训。协助各区、县(市)党委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

(四)负责督促落实年度重点行政执法事项,促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立法、司法、普法等工作衔接配合。支持和指导区、县(市)和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基层治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指挥、规范督促指导等工作,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承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执法协调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协调解决行政执法职责争议的建议。

(六)组织拟订并实施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等行业专项规划、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规范以及有关养护作业、技术服务、安全管理等技术标准。负责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的行业管理、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和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定点、方案设计、竣工验收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共享单车、公共自行车、加氢站运营和建成区范围内道路停车收费、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科技创新工作。负责智慧城管信息化建设和数字城管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专项资金计划,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建立和完善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体系。负责城市管理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防汛防台、抗雪防冻及应急抢险工作。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单位地址: 杭州市香积寺路302号
邮政编码: 310014
公开(监督)电话: 0571-89581686,0571-89581601
办公时间: 冬令时:9:00--12:30,14:00--17:30(法定工作日) 夏令时:9:00--12:30,14:30-18:00(法定工作日)